中新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李忠誠副廳長12日在最高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對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特點作了詳細解析。
  李忠誠表示這類案件涉嫌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另外環境監管失職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等罪名也較為多見;涉案部門和涉案人員主要以林業、環境監管、水利、國土等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
  李忠誠說,犯罪嫌疑人多為基層監管人員和執法人員,但重特大案件比例較高;案件關聯性強,所查辦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員、領域、部門和罪名廣泛,窩案、串案較多,且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相互交織,瀆職犯罪背後往往隱藏著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造成的損失巨大,危害後果十分嚴重。
  李忠誠舉例說,以2013年為例,檢察機關查辦的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累計造成25人死亡,12人重傷,經濟損失31.14億元。更為可怕的是,犯罪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是無法在在短期內修複的。
  李忠誠說,此類案件犯罪形式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違法排污行為監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二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批覆環保項目立項,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三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搞權錢交易,濫權審批違規項目,造成環境污染;四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不法人員相互勾結,甚至充當違法犯罪分子的保護傘;五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隨意免徵、減徵排污費、環保罰款;六是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環保專項資金申請、使用監督管理失職,造成環保專項資金未用於環保事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等。(完)  (原標題:李忠誠解析生態環境領域瀆職犯罪案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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